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运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规范我校教学管理中调、停课等日常教学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期课表一经排定,各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教学周数和周学时数,不得随意合、分班,不得私自调课、停课。
二、每学期开学前2周、新生开课第1周,除课表编排冲突等原因外,其他情况均不允许调停课。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通学期课表的,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第3周集中办理调课手续。
三、全校重大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课程调整。法定节、假日的授课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放假安排进行统一调整,原则上法定节、假日的前三天、后三天课程任课教师不得调、停课。
四、教学运行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调整:因教学大纲、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班级外出进行实践教学,须服从校外单位时间安排;因教学条件、教学设备临时出现故障无法及时解决;学生必须占用上课时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活动;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教师工作岗位变动;教师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等。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总学时数在4学时以内的,由院、部(系)主管领导签署调停单后报送教务处备案;4学时以上或需要更换授课教师的,由院、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
五、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教学安排,如遇特殊情况,请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上课、或因事需要临时停课,任课教师先在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他说明材料)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教师所在部门应及时安排,教学秘书提前1个工作日审核,若因突发事故来不及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手续的,必须由教师所在学院、部(系)教学秘书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同时告知设备管理中心,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六、操作要求
1.所有调停课的相关操作,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任课教师个人调停课需要在系统上提前申请操作,教学秘书审核和设备管理中心的相关安排均以系统操作时间为准。
2.如需要调课、补课、换地点等,教学秘书需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理,停课需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办理。调、停课申请表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需提前3个工作日(停课需至少提前1天)交至教学设备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3.经审核批准后的《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课程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各开课教师院、部(系),第二联报教务处备案,第三联由开课部门教学秘书送教学设备管理中心;调、停课批准结果由开课部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班级。
七、各学院、部(系)应对调、停课严格管理,以保证教学有序进行,各院、部(系)应严格控制调停课频率和次数,对教师调课后的执行情况及停课后的补救措施进行督促检查。教务处按照教务管理系统操作记录,定期对全校的调、停课情况进行汇总,每两周通报一次;并于每学期第18周将专职专任教师调、停情况送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八、每门课调课比例应控制在总课时数的10%以内,停课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调停课总记录累计超过15%的任课教师,各学院、部必须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至教务处,若有违反《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等级认定教学事故。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有关调停课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务处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