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昆明文理学院学分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学位授予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成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学位委员会推选产生,委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二级学院或学科设置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会议选举产生,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在学位办公室备案。各分委员会应配备兼职秘书1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通过经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做出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及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五)审议增列或调整学院学位授权点的有关工作;指导学院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评估工作;
(六)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
(二)审查所在学院学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三)审批所在学院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五)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受理并审议学士学位评定过程中有争议或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答复意见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六)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必要说明。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符合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获得毕业证书。
(三)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1.5 及以上。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时尚未解除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抄袭、 剽窃者。
(六) 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撤销学士学位者。
(七)因各种原因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
(八)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因第八条第三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并就读硕士研究生或在同时段内获得国外正规高校(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监管名单在列)的录取通知书并入学。
(二)毕业前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资格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前取得专业英语四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
(三)毕业前参加非行业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第十一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结业学生允许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复审结果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将由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及选票存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位办公室不再另行受理。对复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办。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级开始施行。
昆明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 | 学 号 | 相
片 (一寸蓝底) |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院(系) | 专业、班级 | |||||||
教学计划 课程总学分 | 获得课程 总学分 | |||||||
毕业论文 (设计) | 题目 | 平均学分绩点 | ||||||
成绩 | ||||||||
本人申请
| 本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自 年 月 至 年 月在昆明文理学院普通本科 专业学习,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符合“昆明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条件,特此提出申请 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学工处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学位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同意授予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 ||||||||
昆明文理学院学位办制